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整体对外转让。在公司股权登记信息变更完成之前,原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承担。请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司办公室申请债权。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原公司股东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转让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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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永康
凤阳县宏达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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