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夫妇为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将儿子李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
老李家住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与老伴共生育三子一女,后一直与大儿子李某某共同生活。1990年老李夫妇与李某某在该村建造房屋四间半,2007年又增建房屋两间。2008年10月,老李夫妇与李某某开始分家生活,并约定原先的4间半房屋由老李夫妇所有,新建的2间房屋由李某某所有,厕所、水井公用。2010年,老李所在的村被规范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需进行土地置换,老李家共获得土地置换房屋拆迁补偿款38688.65元,均被李某某以家庭名义领取。李某某得到该补偿款后,说什么也不愿意分给老李夫妇。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虽然李某某以家庭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置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协议中的房屋和附属物并非全系李某某个人所有,其取得的非个人财产所有部分的补偿款没有合法根据,依法应当返还,法院遂判决李某某返还老李夫妇补偿款3万余元。
(陈平 陈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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