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该案两家企业在自愿前提下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将原本在三年多前就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80万元工程款,加之违约金及利息33万元,共计113万元当庭全部付清。
建好厂房余款未收 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该案经本院审理后查明,申请执行人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日,曾签订一份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执行人将公司1#(后改为2#)厂房发包给申请执行人承建。双方合同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即组织施工,于2011年11月11日完成施工。2012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提交《建设工程造价书》及竣工结算报告。2012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竣工结算通知单。
该工程竣工后,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8万元。后双方因工程价款发生纠纷。2012年6月11日,在来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厂房工程款付款协议》,其中第四条明确约定“被执行人付给向申请执行人80万元工程款,该工程所有账务全部结清,双方不得追加任何费用"。2012年9月17日,被执行人以其和申请执行人所签订的《厂房工程款付款协议》显示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付款协议"。后经一审、二审审理,均确认双方当事人之前所签订的“付款协议"有效。故该案已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滁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来安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拖欠工程余款多年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新收此案后,随即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有关执行材料。与此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在此期间,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刻意逃避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该案正是失信“老赖"受到信用惩戒和威慑之后,被执行人才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要求执行法官联系申请执行人,约好双方当事人到庭处理该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全部付清工程余款及违约金。至此,该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企业经营守法诚信 不诚不行不信不立
诚信,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从现代意义上看,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还是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文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更是当今企业的一个黄金原则。在如今市场经济中,企业诚信具有经济学价值,是对企业在道德、法律等方面的肯定,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所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都要遵纪守法,以信取人!否则,企业一旦失信,不仅仅在经济上会遭受巨大损失,而且在信誉上接受信用惩戒,正如该案中的被执行人,既要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还曾被列入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不偿失!
(李云楼 唐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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