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常州人黄某受雇于某工程公司(承包人为宋某、施某)。同年10月9日上午11时左右,黄某在来安某工地施工时受伤,医疗费用已由宋某、施某支付,但双方为残疾、误工等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黄某遂向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认为可以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纠纷。今年4月13日下午,法援中心召集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谈,由独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指派中心律师作为黄某的代理人承办该案。独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工伤8级的标准,由承包人宋某、施某一次性赔偿黄某7万元,3个月内付4万元,余款3万元再过2个月后付清。但双方当事人均希望拥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4月14日,法援中心律师依照《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陪同3名调解申请人,携带他们共同签名的司法确认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以3名调解申请人的名义,向来安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目前,该司法确认申请已在来安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据了解,此案为该县首例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案件。 (李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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