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
2011年5月31日4时40分,袁某某无证驾驶苏NF6633号重型普通货车由来安县十二里半街道向水口镇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G104线1074KM+20M处时,车前端撞到王某某驾驶的皖M25739号两轮摩托车,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打电话报警称系其他驾驶员驾车肇事,后逃逸。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袁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6月5日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袁某某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李云楼 古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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