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
2011年2月3日晚18时55分,徐某某驾驶苏A025G5号雪佛兰轿车,由南京市六合区往滁州市区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104线1077KM+480M处,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宋某某,致宋某某受伤。案发后,徐某某下车抢救伤者,并让其儿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受伤者经来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2月4日死亡。
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徐某某在法定赔偿之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
(李云楼 古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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