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审理。该案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最终由李某某赔偿孕妇王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14560元。
2011年4月28日9时,李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由滁州向来安方向行驶,因疏忽大意,措施不当,撞到行人王某,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来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臀部软组织损伤、骶尾部骨折(待查)、左膝部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所幸胎儿无事。王某住院12天,出院医嘱休息两个半月;加强营养两个月。该事故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某已怀孕8个月。为了保护胎儿,医疗机构采取了保护性治疗,幸运地保住了胎儿。
李某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不赔偿王某其他损失,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857元。法官了解具体案情后,从法律、人情、亲情、道德等方面进行疏导说服,最终李某某与王某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吕昊 王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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