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结了一件申请标的不足千元的案件。
申请人杜某申请执行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原是近邻,杜某与邻居一老人发生纠纷,付某路见不平去劝架,当杜某用铁锨砍向老人的时候,付某上前一把将杜某的铁锨夺下,撕打中,杜某受伤,自己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两千多元。案经审理,杜某承担60%的责任,而付某自认为自己承担40%的责任仍属牵强,故拒绝履行800元的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没有因为标的小而懈怠,两个月之内连续到施官镇付某的家中四次,但均无功而返,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执行法官第五次上门以案释法,但付某仍认为其是拉架的不应承担责任而拒绝履行义务,鉴于此,该院决定对付某采取拘留措施。车行至半路,付某的家人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帮付某履行义务,而此时的付某也承认了错误。综合全案考虑,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变更了制裁措施,责令其具结悔过,写出书面检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活动中,该院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价值观点,在执行中无论标的大小,均依法予以平等地保护或制裁。
(刘开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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