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安镇七里村王某等八名村干部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洪某、王某、刘某、张某、熊某、陆某、周某犯上述单个罪或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
原新安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干部,上至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下至支部委员、民兵营长共八人,自2006年以来,在县工业园区征用该村部分土地进行相关补偿以及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支招待费、虚报损失、假借农户名义冒领等手段,侵吞集体财产、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有一人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另七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实事,均属自首,八名被告人主动退赃5.09万元至17.4万元不等,市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减轻、从轻处罚。
(雷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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