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来安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开展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表下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而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未取得合法证照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公安部门对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销售、运输和储存雷管、炸药等爆破物资以及提供爆破技术支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矿区的所有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者报毁车辆依法予以扣押、收缴或销毁。
六、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生产、销售、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县林业、环保、水利、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森林资源、环境和水资源破坏,因运输矿产品造成道路损坏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林地)使用权出租、买卖、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获利让他人从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整治非法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十、县供电、供水、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非法开采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十一、拒绝、阻碍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为非法开采者说情、通风报信,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鼓励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电话:县国土资源局0550-5613382,县监察局0550-5612214。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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