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案,以被告人林某、陈某犯非法*支罪,分别判处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对涉案枪支予以没收(现存于县公安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林某通过他人介绍,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人陈某的朋友处,以6000元的价格购得两支自制霰弹双管猎枪及六发子弹,后藏匿于家中。
2012年4月,被告人曹某欲向被告人林某借一支枪用于防身,被告人林某便将从被告人陈某朋友处购买的一支双管猎枪和一发子弹借给曹某,被告人曹某拿到枪支和子弹后,将枪支和子弹送到其妹妹家中藏匿。2013年3月29日,该枪支和子弹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2年秋,解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林某处有猎枪,便联系林某欲购买一只猎枪,后双方约定在来安县新安镇对河桥附近,被告人林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从被告人陈某朋友处购买的另一支双管猎枪及三发子弹卖给解某。解某购买猎枪后便藏匿于家中。约半个月后,解某又将该支双管猎枪和三发子弹送到半塔镇大刘郢村后郢组其岳父家中藏匿。2013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解某岳父家里将该支双管猎枪及子弹查获。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从被告人陈某朋友处购买的两支自制双管猎枪均属于枪支。被告人林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支二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支罪;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林某、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云楼 古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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