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不久,县法院审结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同在位于来安县杨郢乡的自家田中耕地,被告人张某认为王某在耕地的过程中耕到了自己家的土地(两家地块交界),两人因此产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张某将王某按倒在地上并骑在王某的胸部,造成其胸部受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认定,王某胸部的伤为轻伤。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县法院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一万九千七百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如上判决。
(吕 昊 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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