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县物价局、住建局印发通知,调整来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通知要求,来城各类用水户(含自备水源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6元;行政事业、工业和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9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20元。对经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来城低保户、社会福利机构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30元。征收办法仍按照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办〔2007〕41号)执行。 (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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