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某美容养生馆赔偿郝女士各项损失人民币12103元。
2013年10月8日,郝女士某美容养生馆接受服务时,因地面潮湿滑倒造成其左腿骨折。事发后,郝女士被送往来安县家宁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2天,用去医疗费5630元。为医疗费、误工费等负担双方发生争执,郝女士将美容养生馆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2103元。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当庭兑付了赔偿款。法官提醒:作为经营者对提供服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否则,造成顾客人身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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