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判处被告人彭某、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彭某、李某夫妻两人酒后在来安县新安镇中央大街北门因家庭琐事打架,被出警返回途中的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发现,民警遂上前询问彭某和李某,并口头传唤二人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彭某、李某拒不配合,并殴打、辱骂民警。民警见状电话请求支援,待支援民警赶到后,彭某、李某继续殴打、辱骂现场民警,持续约五十分钟,围观群众四、五十人。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两名民警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彭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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