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日前,县法院一审审结重大责任事故案,以被告人邓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购买一台挖机,并雇佣被害人刘某、鲁某为挖机驾驶员进行非法开采矿石。2013年7月30日凌晨,被害人刘某驾驶该挖机在半塔镇红旗村上庄组非法开采矿石时,因违反矿山安全规定,致开挖的山体塌方掩埋挖机,刘某当场死亡。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严重头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得到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生产,且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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