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11日,滁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江某、董某、罗某、张某西、李某、季某、张某军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经公诉机关查明,七被告人均住来安,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以贩养吸,自己或指使被告人董某、罗某、张某西、李某和张某婷(另案处理)等人帮其贩*37人次。2013年8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江某,在来安县——第29期雷官镇江某家中查获冰毒25.7克、电子秤两台。
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西先后多次在来安县安乐巷的家中容留杨某、王某、邵某、朱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季某、李某先后多次在来安县新安镇中央大街单身公寓340房间容留江某、董某、曹某、严某、罗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军先后多次在来安县大柳镇安置房七栋三单元310室的住处容留高某、罗某、江某、赵某等人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被告人某、罗某、张某西、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江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74.97克,董小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38.8克,罗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13.07克,张某西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8克,系情节严重,李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2克,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西、季某、李某、张某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江某、董某、罗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张某西、李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季某、张某军的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吕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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