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元桂
2001年北京开“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曾提议,不要再用“父母官”这一具有封建色彩的称词了。此提议经媒体报道、转载,曾经博得广众的同感,庄然易俗得颇有声势。然而之后却势遏事仍。笔者认为,个中原因应该不是法不权威,而是由溯涵辨义得知无需多心。
古代“县官”的明确定义为:代表皇帝与国家在本县行使管理权力的唯一长官(绝对的一把手)。一般不配副手,大县偶配的县丞、县尉等副手,不能称作“县官”。
自从春秋战国时设立郡、县开始,对县官的称谓曾五花八门了数百年,有的称“县令”,如魏国的西门豹为“邺令”;但陈国称“县正”,鲁国称“县宰”(孔子早年就任过一年县宰),楚国称“令尹”,晋国称“县守”。秦朝继续实行郡县制,并统一了县官的称谓:凡居民达万户以上的县,其县官称“县令”,在万户以下者称“县长”。到了宋代,宋太祖赵匡胤认为县官既是朝廷命官,又属于最底层最前沿的官员,不应称“令”带“长”,给老百姓高高在上的感觉,规定县官一律称“知县事”。时至明初,朱元璋嫌“知县事”称谓绕口,规定县官只称“知县”。元朝设“达鲁花赤”、“县尹”同为县官。前者一定由蒙古人担任,但只过问民族纠纷、汉人犯上作乱等维护蒙古人统治地位的大事。县尹虽是“二把手”,但却行使县官的一切政务职权。约自南宋后期始,社会上出现了“父母官”形象称谓一词。
“父母官”一词,是有其特定内涵的。辞书中“父母官”与“父母国”乃并列称词,“父母国”是“父母之邦”(祖先埋骨之乡)的缩称,寓义“为人须爱国”,已沿用了三千多年。“父母官”则是对管理“父母之邦”官员的形象称呼,意指为官者对祖先境内的百姓,须尽职尽责地搞爱心服务,为民众谋福祉。“父母官”称谓一般指县官(因其直触百姓),称谓所冠的“父母”二字,是为了强调县官的责任、义务之重要也!毫无辈份、尊卑之含义。北宋政治家王禹称(滁州琅琊山“二贤堂”中之一贤)任知县时,有纪事诗云:“万家称父母,百里抚茕茕(孤寡之人)”。王禹称出身农家,了解百姓疾苦,懂得为官者应有“视民如伤”、“爱民若赤”的情怀。清乾隆年间,在山东潍坊任知县的郑板桥,曾写诗自况:“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郑板桥视州官、县官均为“些小”之官,然而责任重大,应以关心民间疾苦、爱民利民为己任。王、郑之诗意同样表达了儒家的“民本”思想,即现今的“以民为本”之为官宗旨。
古语中的“官”又作“公”解,如汉书有云:“三皇家天下,五帝官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其中的“官天下”即“公天下”,“官以传贤”即为“公以传贤”,亦即“为官”可释义成“为公”。可见古之“官”并非涵指“领导人”,所以时至今日,仍有法官、警官、外交官等概念称谓。“此中有本义,欲辨当溯源”。既知“官”和“父母官”的本义,就懂得这两个用词都不具有封建色彩,对其不一定要噤若寒蝉,适当处偶一用之,反而强化了表情达意之效果。例如,数十年前,人们在称赞焦裕禄时,就有人称他为“真真正正父母官”。这一口碑,听起来不仅不逆耳,反而益增人们对焦书记的怜爱和崇敬之情。
由于古代的县官直接与百姓打交道,其职责繁琐沉重远非州府官员,乃至巡抚、总督所能比。具体而言:县官有教化百姓(兴儒学以施教)、劝课农桑(指导农事)、平决狱讼(断案明法)这三大方面职责。日常琐务有:赋役、钱谷、赈济、给纳、募捐等,如有兵戍驻县者(清朝时来安有驻兵),县官则兼任兵站都监,总治本县兵马之政事。此外,还须应付州府政令和差事。这些,在《来安县志》县官政绩的记载中,各有侧重的有所体现。例如:明朝的赵礼“创筑土城”、“立集市以通货物”;魏大用首修县志,首建砖城墙;顾问敢同不遵守“滁六驿道”交规的大牌官员多次文斗兼武斗,而终于扫清歪风邪气;袁翎在流寇来犯时,亲自“仗剑巡城、昼夜不懈”,“发巨炮”以退寇。清朝的韩梦周多次考察并改造圩田以防治圩区水患,组织民工去山东学习蚕桑技诀,以鼓励种桑养蚕;钟希贤修文庙、立同善堂和养济院而扶危济困等,不一而足。溯涵辨义后,让人对七品“父母官”由生怜哀交集之意外——“父母官”十分难当也!难怪陶渊明“不为五斗米而折腰”,愤辞彭泽县令,欣欣然退归故里而“采菊东篱下”哩!至此,那些误认为“父母官”有封建色彩的人,但愿能有醍醐灌顶之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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