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交通管理法规对于每个驾驶人员来说是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轻视交通规则,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结果酿成大错。近日,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014年6月25日10时22分,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来安县长山北下坡处两车相撞,有人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货车与一辆轿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肇事驾驶人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查明案件事实。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贺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量刑办法计算,其刑期为三年,综合被告人贺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陆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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