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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

来源:来安报 2015-02-02 09:00   https://www.yybnet.net/

为大力维护来安县生猪产品市场秩序,保障猪肉食品质量安全,让广大群众吃得放心,县公安局在全县针对非法屠宰生猪违法行为的突击清理专项行动中积极作为,重拳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日前破获一非法经营团伙案件,成为非法屠宰生猪行为“入刑”以来来安县首起此类成功案例。

2014年12月17日,县公安局接举报,在县境内水口镇水东村有人非法屠宰生猪。对此,县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针对反映情况秘密走访调查,很快摸清在水东村食品巷内有一处非法屠宰生猪窝点,位置较为隐蔽,均为夜间屠宰,出货量较大。掌握初步情况后,为将所有涉案人员一举抓获,以使查处行动获得彻底成功,县公安局组织民警于17日夜间冒严寒彻夜蹲守。18日凌晨4点,窝点人员达到高峰,屠宰活动正兴,民警发现时机成熟,与县生猪屠宰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进入窝点突击查处。“曹老大”等9名正在进行非法屠宰生猪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控制,现场查获非法屠宰的生猪11头,用于运输的车辆6辆。

该窝点位于食品巷两间挂有简易顶棚的砖瓦房,总面积不足40平米,无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及检验设备、消毒设备;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无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窝点内灶台、水池、水泥台、铁架等简易设施脏迹斑斑,地面污水横流,空气中弥漫着血腥味和恶臭味,卫生环境十分恶劣。

归案后,“曹老大”等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述了自2014年8月份以来,进行非法经营生猪活动,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非法屠宰生猪有可能将会面临刑事法律的严惩。县公安局积极实践,运用这一最新解释打击相关犯罪,极大震慑了本地及周边非法屠宰生猪的犯罪行为,避免了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目前,9名涉嫌非法经营的违法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唐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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