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制造、销售“古井”“宣酒”等名酒商标标识案。并依法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单位和两被告人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董某和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伪造“口子窖”“口子”“古井”“宣酒特供”“宣”等多种商标标识的模板,并大量生产和销售印有上述三家公司注册商标的酒盒、酒箱、防伪标示、礼品袋等。期间,被告人董某和吴某销售给胡某印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五年口子窖酒外包装2500套、印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外包装3000套、印有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宣酒外包装2000套,共计注册商标标识70500件。至2014年9月25日,来安县公安局在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查获印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皮、酒盒、外包装箱、二维码标识,防伪标识,共计注册商标标识249510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320010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董某、吴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单位滁州市九州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董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滁州市九州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点五万元;对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盒、酒箱、礼品袋、防伪标识、二维码标识等,均予以没收。(郭正武杜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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