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单位]: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来安县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凤祥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0日,武某、赵某、白某等11位老人,来到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房产登记相关事项。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新昌路37号3室的4间砖瓦结构的房屋,经(2013年)来民一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这11位老人共有。老人们多次向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要求他们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办理。老人们以此理由,无法律依据,认为此行政部门是在找借口推诿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想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他们代理此行政案件。
[办案经过]: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凤祥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承办人接到指派后,立即和这些古稀老人取得联系,约定会见时间、地点,告诉老人需要带的案件材料。2014年11月13日刘律师在来安县永阳律师事务所接待了这些11位的老人。详细咨询案件情况,查看案件证据材料,询问案件相关细节,翻阅相关法律条文,告知案件代理的风险。最后刘律师取得老人们的信任,和他们签下授权委托书。刘律师依据案件材料帮老11位老人书写起诉书,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受理。
[承办结果]:2014年12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11位老人和其委托人刘律师,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相互辩论后,法院认为依据2008年7月1日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房屋登记符合法律条件。被告之所以拒绝受理,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而通知中的规定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应当遵循的,本案中,原告是依正常程序向被告申请房产登记,没有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故无须向被告提供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理解通知精神有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2015年1月5日,来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3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经验启示]:这个案件最终以11位老人胜诉而结束。但是此案给人的启示也是很深刻的。行政机关反映出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涉及的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够深,不够细,没有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适用对象、条件、范围。社会在发展,法律条文也在跟着社会发展不断修改制定。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工作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对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减少群众的办事难,提升政府的威信都有很大帮助。(胡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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