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近,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窜至来安县新安镇,使用扳手、石块等工具,采用砸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四次将被害人停放的出租车和“马自达”电动车车窗玻璃砸碎,并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现金192元和苏烟两包。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666元,被盗香烟价值90元。
2014年10月和11月前后,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窜至滁州市采用拉开车门、扒车窗、砸撬车窗玻璃等方式,六次进入到被害人停放的“马自达”电动车、面包车、出租车内实施盗窃,窃取现金1804元、皖烟一包;并采用撬断窗户栏杆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的理发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38元。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460元,被盗皖烟价值1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37元,数额较大,并造成其他财物毁损,价值1126元,其行为已够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采用破坏性的方式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杜海婷 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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