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法院近日判令明光市人民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3900.66元。
2008年1月6日,明光市居民张某因眼部受伤到明光市人民医院急诊,医师当时诊断为左内眦挫裂伤,并进行了相关检查及清创缝合治疗。因回家后数日流泪不止,视力下降,张某于当月18日前往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接受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眼外伤,左眼泪小管断裂,随即进行了泪道冲洗处理和药物治疗。同年5月,张某以明光市人民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变更诉讼请求,认为明光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司法鉴定,明光市人民医院对张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某左眼泪小管不通的后果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75%。张某泪小管断裂致泪小管堵塞遗有溢泪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匡海燕 熊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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