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一男子因保管不善,竟然将借用好友的摩托车弄丢。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赔偿其好友摩托车款4080元。
据悉,明光市人姜某与张某原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9年12月19日,张某提出借用姜某的QS125-5C型铃木摩托车并征得好友的同意。借用期间,因张某保管不善,该车于2009年12月21日丢失。后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因丢失的车辆系2007年11月购买,应当按照每年10%的比例折旧,为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赔偿姜某摩托车款4080元。
(刘学讲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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