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转让纠纷案,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一审驳回了牛某及其家庭成员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
据悉,2006年4月7日,明光市涧溪镇村民牛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牛某将面积为6亩的家庭承包土地以715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耕种,所有手续由李某自行办理,土地转让款于当年春节前付清等。该协议由双方确认后签字,时任村民组组长及宋某作为中间人也签了名。
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李某分三次将71500元付给了牛某。此后两年多,牛某及其家庭成员均没有提出异议。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2009年3月29日,牛某及其家庭成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其承包土地。据查,受让土地后,李某一直在该土地上栽种农作物,没有改变土地用途。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牛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因土地流转方同属一村民组,牛某作为农户代表人与被告签订合同,李某有理由相信牛某的签约行为是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的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卞广庆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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