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权人千万不可伪造证据。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拖欠他人货款案时,查出6张伪造欠条,鉴于欠款事实确实存在,法院遂对老邢处以200-300元的罚款。
2008年夏,小张在明光市收购甜叶菊,欠下老邢等50多人数额不等的货款,其中,有的打了欠条,有的则没打欠条。由于市场原因,小张经营亏本,无钱支付货款,遂外出打工,杳无音信。有欠条的菊农纷纷于今年年中起诉。苦于无欠条起诉的老邢,在“高人”的指点下认为,反正小张外出不会回来应诉,就按照实际货款数额模仿小张的笔迹写下“欠条”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多方联系找到了小张,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老邢的行为暴露。
法院审理认为,老邢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罪,妨碍了法院的审理工作,但考虑到其错误行为的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处罚。
(李明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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