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郭某与被告金某、叶某原是朋友关系,2007年4月,双方决定合伙修路。此后,金某、叶某分两次接收了郭某共7万元现金,并出具收条,收条上注有“共同投资”、“用于投资修路,利益均分,风险同担”等字样。2011年1月20日,原告郭某以被告金某、叶某未实际履行合伙(即修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投资款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对被告未实际履行合伙进行举证,本案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未实际履行合伙,双方也未进行清算,仅凭收条无法认定被告欠款事实,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从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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