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身为监狱管教民警,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犯人或犯人亲友财物20余次。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经查,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陈某在担任滁州市清流监狱一监区老残分监区副指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服刑犯人或者犯人亲友财物合计35700元,为他人谋取私利。案发后,陈某认罪悔改并将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陈某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悔改且全部退赃,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处罚。
(黄登安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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