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俗话说,祸从口出。明光市一的哥为了与乘客拉近关系,随口说了一句“前两天你到民政局离婚,也是我拉你的”,却由此引发一场祸端。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小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一次性赔偿的哥张某各项经济损失6195.30元。
经查,2011年4月7日,张某开出租车载着小强前往明光市某医院。途中,张某为与乘客拉近关系,便随口对小强说“前两天你到民政局离婚,也是我拉你的”。没想到,小强听后认为张某是故意笑话自己,遂与他发生争吵,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的左手掌划伤。后经鉴定,张某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判后,小强和张某均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匡海燕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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