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被人致伤,要求判令侵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驳回刘某要求顾某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18日,刘某因与邻居顾某捡树枝发生纠纷,刘某在抓顾某的胳膊要求放下树枝时,顾某一转身,其所抱的树枝划伤刘某眼角流血。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0天,医嘱建议刘某休息一个月。刘某伤愈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提起诉讼,要求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顾某认为刘某已年满80周岁,退休在家,不从事其他劳动,收入没有减少,要求赔偿误工费5000元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这一时间内(即误工时间内),因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而刘某自认其退休在家只是养花浇水,并未仍然参加工作或实际劳动,故不存在误工费用,对刘某要求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医疗费、误工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刘学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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