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保证政府合同的合法、适当和切实履行,该市转变工作方式,规范合同管理,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由事后被动解决问题向事前主动审查把关转变,保障了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健全保障机制,规范合同行为
由于政府合同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加之合同专业性、业务性较强,政府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主体不适格、内容不合法、期限约定不明、没有违约责任、没有争议解决条款或约定不符合政府程序性规定等情况,使有的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出现纠纷无法解决,不能实现政府合同目的,从而影响政府形象。为解决上述问题,该市政府规范合同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制定出台了《明光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合同的磋商起草、法律审查、审查范围、签订和履行、纠纷处理、备案归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还要将变更内容进行再次审查。《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政府合同行为,使政府合同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加强力量配置,夯实基础建设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要求审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该市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置,夯实政府合同审查基础。为保证政府合同审查质量,市政府法制办配备了5名本科以上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其中研究生1名、公职律师1名),近20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法制股室,全市17个乡镇(街道)全部配置了1—2名专(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全部为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此外,乡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聘任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队伍的壮大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突出审查重点 诊治合同命脉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合同审查中,高度负责,突出审查重点,着重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特别是有无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时还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查中,不仅要对合同中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内容说“不行”,更要结合实际提出“怎样才行”的合理化建议。《办法》实施以来,共有50余份政府合同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内容涉及多个领域。通过审查,有效防范了合同风险,避免了经济损失,保障了政府的合法权益。如2014年10月,为助推城镇建设升级改造,为城镇化建设搭建合法、规范融资平台,政府准备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设立投资基金,政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方为无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在审查合同时发现,在合同中,政府却处于无限合伙人的地位,对方处于有限合伙人地位,而承办部门由于对法律专业术语知识的缺乏,没有发现。市政府法制办发现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予以反馈,合同相关条款得以修改,防范了政府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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