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内退时约定好了基本生活费,但随着国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当事人遂以固定生活费标准过低且与相关政策不符,遂要求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南谯区劳动仲裁部门在受理这起纠纷案后,查清事实并为当事方维护了合法权益。
严师傅等四人系某国企职工,2005年6月企业改制时,与公司签订职工退养书面协议书,约定退养期间公司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每月370元,直至退休。双方履约至2010年7月。由于社会发展,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调整,严师傅等认为原退养协议中固定生活费标准过低,且与相关法规政策不符,遂要求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几经周折,严师傅等人向南谯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在核实事情缘由后,南谯区劳动仲裁部门认为,按相关法规,该退养协议总体有效,但关于生活费标准的约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约定,应予纠正。后裁决该公司自2010年7月始,依照滁州市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月支付严师傅等人内退职工生活费,直至当事人法定退休年龄。11月24日,心怀感激的严师傅等将一面题有“关爱内退职工、公平正义仲裁”的锦旗送给南谯区劳动仲裁工作人员。
(记者张开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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