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赵亮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赵亮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赵亮便混迹于社会,无视法律,肆意妄为,以哥们义气和发生活费等手段,笼络、网罗了王晓春、甄某某、汪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并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逐渐形成以赵亮为首的结构层次清晰、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维系组织的长期存续,该组织在赵亮的带领下,内部人员交叉结伙、互有分工,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暴力手段冲砸赌场,收取赌场保护费,通过在赌场放高利贷和假借乔迁酬客等不正当手段,聚敛20余万元钱财,对滁州市区及周边地下赌场形成一定的控制,对人民群众心理形成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
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被告人赵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等判处王晓春、甄某某等21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赵亮等9人不服,向滁州中院提出上诉。
滁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原判。
(朱一村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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