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滁自然资规罚催字〔2019〕202号
滁州市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8月至2010年间在滁州市西涧街道办事处太平村五间房组占用34.3605亩(其中13.6845亩土地为限制建设区,20.676亩土地为允许建设区)土地建设产品堆放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滁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国土资房罚决字〔2018〕203号)并于2018年10月15日在滁州日报上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4.3605亩土地;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1153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2737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1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17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230770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良浩
电话:3039317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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