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马锐智于2015年12月29日与贵公司签订两份《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滁州仪邦广场12幢1层1027号、12幢1层1053号两间商铺),马锐智已按约向贵司交付上述商铺,但贵司至今未能按约向马锐智支付租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贵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现本人书面通知贵司解除上述协议,并保留向贵司追偿租金损失及其它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声明人:马开军、马锐智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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