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一男子使用土制猎枪打野味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因非法持有枪支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据悉,2009年10月19日22时许,张某某携带土制猎枪在全椒县西王镇朱山附近打猎时,被全椒县公安局西王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土制单管猎枪属于枪支。2009年11月27日,张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并打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鉴于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对其适用了缓刑。
(司家宏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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