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两年前,汪某某从全椒县一石料场拉运石料,欠下别人货款8万多元,本以为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别人就不能再找自己要钱,没想到当对方将自己告上法庭时,自己还是要乖乖偿还欠款。
据悉,2004年至2007年10月份期间,汪某某采取赊购的方式从陈某某开设的石料场购买石料,累计欠下货款150588元,并出具欠条交陈某某执收。后经多次催要,汪某某陆续归还了70000元,余款80588元至今未还。庭审中,汪某某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却辩称自己所出具的欠条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当庭告诉汪某某,所谓两年诉讼时效是指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且到期后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法律将不再保护。而汪某某所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是20年。因此,陈某某的诉请主张于法有据。遂判令汪某某在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80588元,并承担本案各种诉讼费1835元。
(张爱民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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