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他人玩具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俞某玩具加工费20000元。
据悉,2007年8月,某玩具公司职工陈某经人介绍从俞某处运走玩具,出具33600元欠条一张,署名玩具公司,但未加盖公司印章。后陈某分两次还款13600元。俞某为了索要剩余货款,将玩具有限公司、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欠条上签署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公章,因此玩具公司不应承担此债务,而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司家宏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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