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被划为绿化带并植上杨树,经营权人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是否应该支持?
1996年6月,全椒县六镇镇村民干友金等10人与全椒县六镇镇小集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小集村民委员会部分土地,承包期限自199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 1999年10月,干友金等10人就承包土地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0年10月1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0>31号) ,要求在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建立绿化带,县、乡道路沿线绿化,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1>3号文件将国务院通知转发各市、县人民政府。2000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发<2000>133号文件,批准包括全椒县在内的全国58个地、县为第五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 2001年11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森林生态网络体系的决定》(皖政<2001>98号),要求以新建、改扩建铁路和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县、乡公路为重点,新增绿化里程1万公里。
为落实上述文件规定, 2002年3月1日,六镇镇人民政府(简称六镇政府)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干友金等10人承包的位于六镇镇至全椒县城公路周布组路段两旁的9.01亩土地发包给中标人武飞栽植速生杨,并与武飞签订《六镇镇附道两边绿化带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02年3月1日至2032年3月1日,但六镇政府一直未与干友金等10人办理用地手续。合同订立后,武飞在该土地上栽植速生杨,干友金等10人未提出反对意见。近年来,干友金等10人就上述承包地与六镇政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飞、六镇政府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武飞辩称:自己在争议土地上植树已经6年,现在栽植的杨树不具备采伐和移植条件,干友金等10人可变更诉讼请求,追认六镇政府与自己承包合同的效力,要求六镇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者以合理价格(双方协商价格或评估价)接受自己已经栽种的杨树,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但干友金等10人坚持其原诉讼请求,不愿变更。
经审理法院认为,干友金等10人与小集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取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国务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本案争议的9.01亩土地应用于道路绿化,被告六镇政府应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再将土地发包给他人植树绿化,或者直接通知干友金等10人按规定绿化,但被告六镇政府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也未取得干友金等10人授权,即将土地发包给武飞栽种速生杨,侵犯了干友金等10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武飞在争议的土地上植树已经6年,因其栽种的杨树现不具备采伐和移植条件,如返还土地,应以合理价格(双方协商价格或评估价)接受武飞已经栽种的杨树,以保证绿化带的完整延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干友金等10人诉请要求武飞、六镇政府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其主张既不符合争议土地的规定用途,也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支持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法院向其释明后,干友金等10人仍不愿变更诉讼请求,故依法判决驳回干友金等10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干友金等10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兴权·
法官点评
本案中干友金等10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事实存在,但干友金等10人选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当,如果支持其请求,势必要将已经栽植的杨树移走,方能恢复原状,但杨树已经栽植6年,不具备砍伐和移植条件,因此干友金等10人要求返还土地,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滥用,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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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全椒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