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原全椒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刘朝桂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所退赃款17.5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朝桂2006年4月29日被任命为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程。 2006年至2010年间,刘朝桂参与并主持部分“村村通”工程的招投标,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村村通”工程承建人财物,为承建人在工程招标、质量监督、验收中提供关照,所收财物共计19.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其具有从轻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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