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磊
妻子拒绝调解,丈夫碍于情面代签协议并收下赔偿金,妻子知晓后愤而起诉。近日,全椒县法院审结这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2013年3月25日,全椒县某村村民曹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撞倒同村文某家的一棵杨树,双方发生口角。闻讯赶到的曹某妻子余某与文某妻子尚某厮打在一起,造成余某受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1730.60元。后经辖区派出所和村委会调处,文某主张一次性赔偿余某1万元了结此案,遭到余某当场拒绝并愤而离席。余某丈夫曹某碍于与文某、尚某同系一村民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在未经余某同意下代替余某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收下1万元并出具了收条。余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以丈夫未经其许可擅自代签协议行为无效为由具状将文某、尚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14770.6元,扣除已付1万元,须再给付4770.6元。
被告文某、尚某辩称:原告余某与曹某是夫妻,曹某自愿代妻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合理合法,构成表见代理。经派出所和村委会领导处理赔偿协议已签,款已兑现,原告无权再以此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并不当然地构成代理权限。原告余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其本人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丈夫与被告文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只有经原告追认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文某及参与调解的派出所和村委会领导明知原告拒绝调解,仍让其丈夫代签赔偿协议,显然违背当事人的善意和无过错原则,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原告丈夫不顾反对代替原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收下赔偿款,属于无效代理行为。原告拒签协议愤而离席后诉至法院,其行为视为对丈夫代签协议的反对,原告丈夫代替签订的赔偿协议未依法或委托授权取得代理权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即原告追认情况下依法无效。
原告余某以丈夫曹某代其签的赔偿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其14770.6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曹某代签协议已构成表见代理、原告无权起诉,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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