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天长市消防部门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3月29日,对某国际娱乐会所采取了临时查封措施。(4月7日《皖东晨刊》)
天长市消防部门对这家存在安全隐患单位采取的查封措施是:要求其停止营业,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后方可营业。换言之,即责令相关单位“停业整改”。见到“停业整改”,笔者眼睛不禁为之一亮。究其原因,是我们平时见识了太多太多的“限期整改”。
而所谓“限期整改”,是给存在隐患单位一个期限,让其边营业边整改。这就不免让人心生忧虑:万一,在限期内出了事故,应该算谁的责任?监管部门说我们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监管到位了;相关单位说我们正在积极整改呀,整改期限还没到呢,所以我们也没有责任。
“限期整改”弊端多多。一是对安全措施不达标者的纵容,在所谓限期内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带病作业”;二是如前所述,限期内出了问题难以界定责任;三是被责令整改单位可能在“限期”内积极”活动“,力争将“限期”变成“延期”,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真正整改。令人担忧的是,“限期整改”似乎已成为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种常态,不管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井船舶,还是存在明显火患的商场宾馆,常常或者反复被责令“限期整改”,也就是边作业边整改。而在“限期整改”期间,矿难海难火灾却频频发生。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确实是好事和幸事,但这只是预防事故的第一步。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应该责令、监督相关单位及时停业整改,即在整改合格以前一律不得营业。如此,才是对国家对企业对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等到事故发生后,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再给予处罚,又有多少意义呢?
笔者为“停业整改”叫好,并大声呼吁:变“限期整改”为“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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