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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工作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3-12-20 21:40   https://www.yybnet.net/

□曹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明确基层检察院重点通过检察建议和提请上级抗诉,加强对同级法院的违法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一审终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工作。现就控申部门做好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审查、息诉等工作,谈谈几点看法。

一、同级受理。根据最高检《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应实行同级监督,即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

二、统一受理。根据最高检《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均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民行部门接收的当事人监督申请应及时交控申部门受理。

三、一次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通知》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检察监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受理的范围。 《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事由涉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请求纠正除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均应受理。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五、受理的条件。申请监督的主体应为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申请监督应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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