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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社区矫正依法收监

来源:安徽日报 2014-04-16 22:33   https://www.yybnet.net/

■ 叶鸣 薛国诗

判处缓刑后,拒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逃避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被警方追捕到案,依法收监。

王某某的居住地与户籍地均在天长市平安镇,暂住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今年1月26日,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扬州邗江区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判决于2月8日生效。判决生效10日后,王某某未及时到天长市司法局报到,天长市社区矫正中心多次短信、电话通知,向王某某反复重申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但王某某仍拒不报到。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天长市司法局提请扬州邗江区法院撤销王某某的缓刑。 3月17日,扬州邗江区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王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拘役1个月。天长市社区矫正中心与王某某联系,劝其主动归案,但王某某置之不理,选择了藏匿逃避。

3月31日,扬州邗江区法院下达《逮捕决定书》,扬州警方将王某某上网追逃。 4月3日,王某某被追捕到案,由扬州市看守所执行收监。

【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违反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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