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许鸣飞王会会李进) 12年间,李某某在滁州市多个单位担任主要领导。不过,无论在哪个岗位上,他都在收受贿赂。 7月4日,记者获悉,李某某因受贿罪被天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李某某今年50岁,曾任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副处长、处长、滁州市宏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滁州市白蚁研究所所长。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4.5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其中,从2001年到2006年间,李某某共收受杨某的贿赂多达25次,收受杨某的贿赂共计27.5万元。
2012年上半年,李某某被人举报,接受了滁州市水利局纪检组谈话。此后,因害怕被查处,他退给了两名行贿人6万元赃款。去年4月,李某某被检方刑拘。日前,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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