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201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进行全面调整,全市60896名城市低保对象和144532名农村低保供养对象将受益。“《意见》实施后,城市月人均低保保障标准为428元,比去年提高40元左右,农村低保也较去年提高10%”。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张科长介绍,《意见》还明确各部门在低保审批审核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遏制“错保”、“人情保”现象。
最低保障标准 市级统筹制定
截至今年6月底,滁州市共有农村低保户144532人,城市低保户60896人。新的《意见》要求,市民政局统筹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全椒县、定远县、天长市、明光市的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20元;琅琊区、南谯区为425元;凤阳县为430元;来安县为455元。农村低保标准方面,定远县每人每年2000元;来安县、明光市2200元;天长市2300元;凤阳县2340元;全椒县2400元;南谯区2500元;琅琊区2640元。
正当低保申请
乡镇不得拒受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材料,并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张科长介绍,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困难群众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固定民主公示
申保更加透明
本次《意见》规定了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但公示并不表示什么内容都可以公示。”张科长说,《意见》中对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也作了规定,要求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信息。
各级审核审批
遏制“错保”“人情保”
“因为审查不全面,之前城乡低保中出现了少数‘人情保\’、‘错保\’现象”。张科长介绍,本次《意见》对这方面也作了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对未发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再由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市、县两级要明确机构承担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高效、公正。
保障工作条件
明确责任到人
全市21万的城乡低保户申请登记和核查,让基层代管的工作人员面临着巨大的任务量。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可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配备2至5人,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意见》还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记者李邦军 通讯员张静)
▲农村低保信息在村委会前公示。
李晓村摄
?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入户宣传低保政策。(市民政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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