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天长市法院南郊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令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赔偿原告10371元。
原告高某系该市冶山镇农民,2011年9月25日19时许,高某无证、未戴头盔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途径冶山镇福胜村红庙路段处,因疏于观察,与路边至今不明事主所堆放的稻谷堆相撞摔倒,受伤严重。后冶山派出所出警调查,但始终未能找到堆放稻谷的村民。
高某受伤后,被诊断为锁骨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创伤性湿肺伴胸腔积液,住院医疗花费15841.47元,经伤残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因事故造成损失合计51856.07元。多次协商未果,高某遂将滁州市公路局天长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部门负有对辖区公路及时清理路障、保证公路畅通的义务,要“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天长分局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推定为存在维护、管理有过错。而每年秋季当地农民在公路上晾晒秋粮几乎已成惯例,高某作为本地农民,对该时节村民在路上晒稻应有预见义务,而事发时天已黑,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又未戴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确定该比例为80%,对该路段负有巡查管理职责的天长公路分局承担次要责任,确定赔偿比例为20%,即为10371元。
(陈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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