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商家在销售家用电器时,应该详细向消费者介绍该家用电器的用法及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因未能尽责而导致消费者蒙受损失,商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天长市法院南郊法庭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经调解,消费者与商家达成协议,消费者获赔17000元。2012年11月底,天长市居民李某、吴某夫妇在家电经销商刘某处购买了一台“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刘某在派人上门安装时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安装排烟管道,也没有提醒该热水器必须安装排烟管道。
2013年12月3日晚,李某、吴某使用热水器洗澡,双双一氧化碳中毒昏迷,后吴某稍微清醒后拨打120,幸亏抢救及时,两人生命得以挽回。
事后李某、吴某认为,经销商刘某既没有为他们安装排烟管道,也没有告知他们购买此热水器应一并购买排烟管道,造成他们无辜中毒,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49309元。
经销商刘某认为,李某、吴某一直未对热水器的质量提出过异议,直到庭审诉讼时,他们也未提供产品质量缺陷的相关证据,便请求法庭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热水器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此热水器时,应向消费者充分告知购买此热水器,应一并购买、安装排烟管道以及不安装烟道的风险。刘某因消极的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使用风险,造成他人损害,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和安装使用告知义务,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吴某在使用热水器前,未了解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履行注意安全的义务,本身亦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经释法析理,李某、吴某和刘某都同意调解,经现场协商刘某一次性赔付李某、吴某17000元,并当庭给付。
本案中,刘某对危险性商品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负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三是刘某未能证明其尽到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告知义务。
(陈岗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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