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门进后门出”、“花钱买刑”等,曾是人们评价“刑罚执行不规范”的常用语。为规范刑罚执行,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1月20日,记者从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专项活动中共有2名罪犯的减刑被撤销,30名监外执行罪犯被收监,同时查处相关职务犯罪18件18人。
■取消违反监规减刑
今年26岁的戴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1月被投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2014年6月被裁定减刑九个月。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院,九成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发现戴某在减刑前曾3次利用银行卡汇入大量现金进监私藏并违规使用,属于严重违反监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服刑期间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得减刑。对此,九成坂检察院及时向安庆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犯减刑的建议。2014年12月4日,安庆市中院开庭审理“戴某撤销减刑案”,九成坂检察院派员指控罪犯戴某违纪,发表了撤销减刑意见。罪犯戴某当庭承认了自己的违纪事实。2014年12月24日,安庆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法撤销罪犯戴某的原减刑裁定。
据悉,在专项活动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逐案审查,共提出纠正意见116件,后经法院撤销减刑裁定2件、假释裁定1件,戴某就是被撤销减刑裁定之一。
■逃避收监躲进医院
2014年3月,12名群众实名向芜湖市检察机关举报,村官朱某在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开着私家车四处游玩、从事多项经营活动;所谓的生病是伪装,目的是要逃避法律的惩处。经查,2012年3月22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审期间,朱某因犯有喉癌被取保候审,并进行手术。二审判决后,法院决定对朱某暂予监外执行。接到举报后,办案检察官对朱某进行了司法医学检查和鉴定,显示朱某原患癌症已经治愈,无复发的可能,这意味着朱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 2014年5月19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朱某执行收监。就在法院作出收监执行的同一天,朱某以需要身体复查为由,请假前往上海进行“治疗”。为核实情况,办案检察官秘密赶赴上海并调取了朱某的病历资料。病历记载朱某的原患病症已不存在,此次只是常规性检查,入院几天后便出院离开。 2014年7月15日,得知朱某返家消息后,芜湖市检察院与司法局、鸠江区政府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收监具体实施方案。 2014年7月16日下午,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朱某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车。第二天,被依法投送监狱服刑。
在专项检察活动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97名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和群众反映的罪犯进行了重新体检,建议有关决定或批准机关对30名罪犯收监执行,并已全部收监执行。
■乱象背后职务犯罪
任何乱象的背后,都会不程度地存在着职务犯罪。在专项活动期间,检察机关将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并重,立案查处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18件18人,目前已经判决2件2人。
在查处的案件中,包括滁州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天长市看守所原所长唐某等多名看守所民警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犯罪窝案;南湖戒毒所民警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名戒毒人员及其亲属贿赂8.8万元,为戒毒人员在工种调整、劳动岗位安排和生活方面提供照顾,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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